为强力推进全县“两违”整治工作,通城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从事或参与“两违”自查自报工作。
一、对象范围
(一)填报对象: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村(社区)、组干部。
(二)填报范围:在县城区规划范围东至白沙路,菖蒲大道;西至106国道绕城公路(含石泉村、五里社区);南至五里大道、宝塔大道(含锡山森林公园);北至铁柱港为界(从铁柱桥至下畈桥、双龙桥),沿双龙路接106国道绕城公路(含石泉村全境至五里社区全境)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三)核查时间:截止本次清查清理前非法交易未建的土地;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设。
二、查报内容
(一)以本人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或他人名义,违法违规购买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二)以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参与或资助违法违规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以入股、借款等形式参与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本人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或他人名义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非法购买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
(六)阻碍、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公务活动,或出面说情、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的;
(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八)有其他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三、处理办法
按照尊重历史、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2017年9月20日前如实申报、主动交代问题的,按照“不处理人只处理事”的原则,对有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隽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在集中处置阶段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用地功能的,既不予处罚,也不处理人。
(三)迟报、隐瞒不报,不主动交待问题,不接受处罚的,一经查实,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评先评优评职称;一律取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资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行免职、再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次清查清理开始后,仍顶风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对“两违”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而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五)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减轻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对从事或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举报。
举报专用电话:18171892175(通城县纪委监察局黎先生)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