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自查自报工作的通告

为强力推进全县“两违”整治工作,通城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从事或参与“两违”自查自报工作。

一、对象范围

(一)填报对象: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村(社区)、组干部。

(二)填报范围:在县城区规划范围东至白沙路,菖蒲大道;西至106国道绕城公路(含石泉村、五里社区);南至五里大道、宝塔大道(含锡山森林公园);北至铁柱港为界(从铁柱桥至下畈桥、双龙桥),沿双龙路接106国道绕城公路(含石泉村全境至五里社区全境)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三)核查时间:截止本次清查清理前非法交易未建的土地;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设。

二、查报内容

(一)以本人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或他人名义,违法违规购买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二)以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参与或资助违法违规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以入股、借款等形式参与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本人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或他人名义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非法购买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

(六)阻碍、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公务活动,或出面说情、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的;

(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八)有其他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三、处理办法

按照尊重历史、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2017年9月20日前如实申报、主动交代问题的,按照“不处理人只处理事”的原则,对有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隽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在集中处置阶段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用地功能的,既不予处罚,也不处理人。

(三)迟报、隐瞒不报,不主动交待问题,不接受处罚的,一经查实,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评先评优评职称;一律取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资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行免职、再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次清查清理开始后,仍顶风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对“两违”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而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五)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减轻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对从事或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举报。

举报专用电话:18171892175(通城县纪委监察局黎先生)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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