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问责追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责追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通城县委办公室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通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责追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监管、控制工作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与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维护全县城乡土地和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追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责与追究法律责任不得相互代替。
第二章 问责追责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组、基层经济组织等党员和负责人。
第三章 问责追责情形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追责:
(一)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不依法查处的;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制止、报告和拆除的。
(二)住建部门对建筑施工、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占用“五线”行为不依法监管和及时移送的。
(三)规划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依法依规加强规划管理;对违法建筑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对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移交的。
(五)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交通运输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管养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
(七)水利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八)林业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违法建筑的。
(九)房地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
(十)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的。
(十一)供水、供电单位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第五条 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追责:
(一)对管理范围内不组织开展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的。
(二)对管理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违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不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的。
(三)不积极配合支持职能部门在管理范围内开展巡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四)纵容、包庇、放任管理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违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
(五)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第六条 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追责:
(一)不履行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属地管理职责,不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巡查的。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报告、不按职责及时查处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五)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不力,一年内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10起及以上的。
第七条 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追责:
(一)发现本辖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劝阻并向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二)对辖区内各村民小组、居委会和有关单位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监管不力的。
(三)不协助、配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四)本辖区内各村民小组、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中有乱收费、乱签协议、乱签字盖章、乱出证明等行为的。
第四章 问责追责方式、适用及实施
第八条 问责追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工作约谈、通报批评、诫勉及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问责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实施问责追责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当区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坚持正确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区分问责追责方式,分别由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或隐瞒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故意推卸责任的。
(五)领导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干部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
(四)本办法下发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通城县委办公室
2017年1 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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