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该部门会同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相关公证费用有所下调↓↓
《通知》规定,我省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省涉及证明继承、赠与类和遗赠公证服务办理需求日益增加。针对相关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等问题,《通知》明确,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计价费率由现行的1.1%—0.1%降低至0.5%—0.1%。即: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公证费用收取方式,也将更为规范。《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