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在夜间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4、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5、在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向河道、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处罚依据:第八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城县“四城同创”办公室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