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通城县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县信访联席办、县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残障、患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

1.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等办公场所或周边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2.针对各级党政国家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

3.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4.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或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等组织办公场所或周边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敲诈勒索。在信访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的。

(五)阻碍执行职务。在信访活动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共同违法犯罪。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违法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九)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通城县委政法委 

通城县公安局

通城县人民法院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通城县司法局

通城县信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