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通城一男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通讯员 李佳玫 杨晗】表达诉求要合法,扰乱秩序必追责。近日,通城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1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拘留。

“警察同志,有个顾客在我们店里消费的时候跟我们店员起争执了,你们过来一下吧。”11月21日21时许,麦市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原来,何某正酒后到麦市镇一足浴店消费时,因付费问题与店长起了争执,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

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何某正有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依法扣留了何国正驾驶的摩托车。当晚,调查取证结束后,民警联系何某正的家属到派出所接其回家,但何某正拒不回家,要求民警归还其被扣的摩托车及两部手机(实际只有一部,民警已当场将手机交给了家属),并在派出所接警大厅多次辱骂威胁值班民辅警。

在民辅警对其进行劝阻时,何某正在派出所试图用头撞墙来要回被扣的摩托车。直至次日凌晨2时30分,何某正才由家属劝离。

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正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场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图文编辑|吴滟

责任编辑|熊皓

终审|胡颖

监制|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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