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建设“平安通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通城县隽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一)隽水镇全域,五里镇五里社区、锡山村、五里村,大坪乡下畈村、青山村,石南镇樊店村、牌合村;
(二)上述禁鞭区域外的其他七类区域、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1.党政机关所在地;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重点消防单位和区域;3.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5.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学、科研等场所;6.山林、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运动中心等场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鞭区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和鸣放电子礼炮。
三、禁鞭区内禁止布设无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和使用电子鞭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全县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通城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全县广大居民:
为减少居住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全力助推“文明创建”、“平安通城建设”工作,实现禁鞭区域烟花爆竹“零储存、零销售、零燃放”目标,防止破窗效应再度发生,根据《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县公安局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全县禁鞭区域所有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凡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
二、凡在禁鞭区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听劝阻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鞭规定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凡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禁鞭规定,不要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踊跃举报违反禁鞭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通城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