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2号)文件精神,为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将摩托车、电动车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集中办理登记备案,免费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凡未纳入登记的,一律禁止上路行驶,违者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二、2020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登记的,不再受理。

三、2020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未纳入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车,车辆所有人也应遵守规定申请登记上牌,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一车一档”,建立健全管理两年淘汰机制,实行临时号牌管理。2022年12月31日后,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四、对存在改装、拼装或盗抢等违法情形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五、所有摩托车、电动车不得用于载客营运,违者由县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县公安交警大队业务咨询电话:0715—4866888。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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