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咸公积金〔2018〕5号),2018年7月1日起,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将会进行调整。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7月1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想知道与2017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相比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一是月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是缴存比例进行调整。本县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是月缴存额进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职工的缴存额度一经确定调整期内不得变更。调整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是限高保低标准进行调整。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的规定,2018年度我县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根据咸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05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2018年度我县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额为4024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咨询电话475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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