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活人墓”的通告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变丧葬陋习,实现绿色发展,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禁止为活人立墓”的规定,就彻底消除我县“活人墓”现象,全面治理乱埋乱葬行为,倡导文明治丧风尚,积极稳妥、和谐有序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现就限期拆除“活人墓”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城县辖区内所有“活人墓”〔已安葬一方的双人墓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但禁止树立石碑(角)〕。
二、具体要求
1、4月10日前,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城区居民必须自行主动拆除“活人墓”恢复土地原状;
2、4月20日前,农村居民必须自行主动拆除“活人墓”并恢复土地原状。
3、逾期未拆除的,由殡葬联合执法专班会同属地乡镇予以强制拆除(不享受优惠政策),直接责任人交由相关部门严肃追责。
4、对非法买卖土地建造“活人墓”的,依据林地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优惠政策
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平毁“活人墓”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城区居民自行拆除“活人墓”后,在马鞍山陵园购买墓地享受减免5000元优惠;
2、农村居民自行拆除“活人墓”后,在马鞍山陵园购买墓地享受减免7000元优惠;或在属地村级公墓可享受免费墓位一座的优惠。
通城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V视 | 通城县马鞍山陵园(航拍)
通城县马鞍山陵园
通城县马鞍山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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