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科学合理设置了相应处罚。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这些的处罚条款,牢记法律处罚规定,以督促时刻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义务,保证所生产食品的安全,以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严厉处罚。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处罚规定
(一)对无证生产的处罚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比较严重的处罚
1.对生产者的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对于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生产场所租赁者的处罚
对明知从事这些行为违法,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处罚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三)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
对于食品生产者,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等的处罚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按规定处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未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火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七)对食品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对妨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处罚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九)对连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对食品安全从业者的资格处罚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一)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十二)食品安全民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三)食品安全刑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处罚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建立的重要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预防控制的先进治理理念。企业要生产经营食品,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遵守许可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是企业保障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违反本规章的各项处罚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该部分内容。
(一)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造假的处罚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三)不正当使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四)违反生产许可条件生产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生产者从业资格的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监管部门违规办理生产许可的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子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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