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更好地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公务员法》《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干部调动有关规定,通城县拟面向县内外公开选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选调职数及名额
面向县内外选调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20人。
二、公开选调对象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县内外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符合交流进机关条件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表现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3)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近三年(2016-2018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工作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考核年限为准,试用期视为称职等次;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7)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的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解除的;
(4)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5)存在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选调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选调公告
选调公告由通城县面向县内外公开选调,由县纪委监委负责与咸宁日报、通城县政务网、云上通城、清廉通城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对接公开发布具体事宜。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方式及时间:采取县内人员现场报名,县外人员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9月16日。
2.报名地点:通城县纪委组织部(咨询电话:4331340,15107244453,17371537542)。网络报名将报名所需材料扫描打包发送至通城县纪委组织部电子邮箱:824586531@qq.com ,在考察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需提供材料:
①通城县公开选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报名表;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一寸免冠照片3张;
④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在学信网自行打印);
⑥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⑦近三年(2016-2018年)年度考核有优秀的,附相应年度考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⑧因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含市级),附奖励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无法现场报名的,可以进行网上预报名,预报名需将上述所有报名材料的电子文档或扫描制作的PDF文件,发送至县纪委组织部邮箱:824586531@qq.com 。通过预报名的,报名材料原件在领取面试准考证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
报名后证件原件当场退回,上交的复印件及其他资料不予退回。
报名人数与职位计划选调人数达到2:1比例方可开考,未达到2:1比例,相应核减选调计划数。
(三)选调方式
1.资格审查。①成立通城县公开选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调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纪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②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的全过程。如发现报名人员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即取消其考选资格。
2.面试。①面试时间为每人15分钟以内,重点测试综合应变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②面试评委由7人组成,采取百分制评分;③按面试成绩高低1:1确定体检对象和考察对象,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者则一并列入;④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体检。县纪委监委组织考察对象在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一次。
4.考察。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察组正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及岗位的适应性。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将考察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纪检监察工作人选,因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按成绩由高到低递补。
5.公示和调动。最终确定的拟选调人选上报省市纪委审核后在通城县相关政务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选调的,按程序报县委批准办理调动手续,选调人员原为科级职务的,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
6.其他。
①本次选调的人员要求最低服务期限3年,3年内不得调出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遴选、选调等考试。
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不适应岗位工作的,调离纪检监察机关。
③其他未尽事宜由通城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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