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通城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原通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教导员、办公室主任周剑桥开除党籍处分。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剑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8年12月28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周剑桥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周剑桥被抽调在通城县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他人承接小产权房配电施工项目,并违规出具“两违”办准予开户报装证明手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受贿罪。
周剑桥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纪违法,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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