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13号)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明确减征范围:对县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4%减半征收。
2、明确减征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3、明确缓缴政策: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
4、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通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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