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切实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现就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辖区内普通高校,按照从咸宁每征集入伍1名大学生补助1000元的标准落实征兵工作经费;对超出上一年度征集人数部分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相关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征兵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于新兵入伍后6个月内拨付至各高校。
二、对从市外返乡、返校应征的大学生,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并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不超过2天)。对在咸宁参军入伍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校生分别为3000元、2000元;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分别为2000元、1000元,奖励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于新兵入伍后6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以上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负责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相关经费,县(市、区)财政负责辖区内大学生应征相关经费。
三、每年在市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年度招录(聘)计划总量的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对符合市直事业单位招录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该加分政策与定向招录政策不同时适用。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到村工作,对愿意在村工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将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当村“两委”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推荐进入“两委”班子。退役大学生士兵纳入各地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培养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完成学业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上述优待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验,按照服役年限计算工龄。
四、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为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时提供商事制度改革的便利化服务,企业开办零费用;优先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20万元的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个人最高15万元、合伙最高100万元和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对在本地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本地未购买住房的,在今后年度商品房配建的公租房房源中,就近就便提供公租住房,并按照公租住房月租金80%、最高不超过300元的额度给予月租补贴;对自主租赁住房的,按照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时限2年,期限内自购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停发补贴、收回公租住房。以上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负责从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后退役的大学生士兵相关经费,县(市、区)财政负责辖区内应征入伍后退役的大学生士兵相关经费。
六、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将其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把大学生征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参照市级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七、本意见所指大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适用对象为2019年9月1日(含)以后应征的大学生。被退兵或者违反部队纪律规定等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不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八、本意见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军分区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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