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5个月!通城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公开庭审

【全媒体记者 胡远】8月1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该案系通城县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购买12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活体虎纹蛙。在侦查终结后,将两起案件移送至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四检察部迅速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破坏评估鉴定。

公益诉讼人  杨桃平:本院(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虎纹蛙是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付某某、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生活、繁衍,危及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群数量,可能导致个体基因、特殊基因遗失,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

通过审理,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当庭宣判,对两名犯罪行为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6000元,承担本案专家咨询劳务费2000元,并通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犯罪行为人 蒋某某:通过今天的审判,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的错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此我诚挚的公开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犯罪行为人 付某某:认识到我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也不犯了,不卖野生动物,保护好环境。

在本案审结前, 12只活体虎纹蛙已放归自然。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杨桃平:我院通过打击和惩罚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达到教育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警醒他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越线、不违法,呼吁人民保护自己的家园,做到不捕、不杀、不卖、不吃野生动物,倡议“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人人行动起来。

(编辑:胡颖 审核:习水文)

(作者:通城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