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政征〔2020〕3号
通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凡在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均属征收范围(具体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45天,自2020月9月11日至10月2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规划红线图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通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因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已发布隽政征〔2020〕3号征收决定书,对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通城县锡山城市公园(锡山路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凡在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均属征收范围(具体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45天,自2020月9月11日至10月2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规划红线图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