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求,就加强我县畜禽及产品调运、屠宰、养殖管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鲜活畜禽调运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申报检疫,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调运。
(一)从事生猪调运的运输车辆,必须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配备定位、消毒等设备设施,严格做好消毒、实行点对点调运;
(二)从事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必须具备有效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疫证明、防疫标识(耳牌),做到调运数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三)从事牛羊及其产品调运的,必须具备有效的布病检测报告、检疫证明、防疫标识(耳牌),做到调运数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四)从事禽类及其产品调运的,必须具备有效的禽流感检测报告、检疫证明,做到调运数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洲猪瘟自检、疫情排查及报告工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加工、销售。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布病、禽流感检测报告的;
(二)检疫证明与货物不符或免疫标识不全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调运的。
三、畜禽养殖场(户)引种补栏严禁购买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无有效检测报告的畜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隔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四、严禁使用泔水、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五、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监测,严格畜禽运输检查,加大违规违法打击力度。
六、对违规调运活畜禽及其产品的,一律作无害化处理。
七、因违规调运、贩卖,无害化处理不当等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蔓延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规调运、贩卖疑似染疫畜禽的,应向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15-4322801 0715-4061871)。
通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