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建设“平安通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通城县隽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一)隽水镇全域,五里镇五里社区、锡山村、五里村,大坪乡下畈村、青山村,石南镇樊店村、牌合村;
(二)上述禁鞭区域外的其他七类区域、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1.党政机关所在地;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重点消防单位和区域;3.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5.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学、科研等场所;6.山林、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运动中心等场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鞭区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和鸣放电子礼炮。
三、禁鞭区内禁止布设无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和使用电子鞭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全县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