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主汛期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主汛期期间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时间:2021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河道水域范围内所有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采砂活动,撤离采砂船舶及机具;不能拖离上岸的采砂船舶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菖蒲港流域集中停靠点为隽水镇利和村9组(经度113°51′ 25″、纬度29°15′11″)、铁柱港流域集中停靠点为大坪乡农林村杨家屋(经度113°46′40″、纬度29°17′17″)。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阻碍、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举报电话(0715-4328096),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凡举报主汛期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物资奖励。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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