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其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三孩”政策省内落地实施
11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定,重点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在省内落地实施,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条例具体规定“五个假期”
条例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此外,条例还对子女照顾老人护理时间作了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对于备受关注的婚假问题,条例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明确延长婚假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省市超过20个,最长婚假可达30天。
条例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明确,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鼓励地方发放育儿补贴
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也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除了生育休假制度,条例还对普惠托育服务作了规定。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引导、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完善生育保险和托育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