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建议》强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这是总结“一国两制”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保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全面管治权归属中央。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其精神和原则不得违背。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回归祖国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时履行相关宪制责任,完善和落实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和制度,为其长期繁荣稳定奠定了重要制度根基。但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在香港一度遇阻,这就为一些乱港分子煽动和制造暴乱甚至公然搞“港独”分裂活动留出了空间,更让外部反华势力肆意插手香港事务、在香港推动所谓“颜色革命”甚至把香港作为对内地进行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基地有了空子可钻。从2014年的非法“占中”到2019年6月开始愈演愈烈的“修例风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缺失所造成的后果日益严重。如果不加紧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的责任也就有可能流于空谈。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列明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该法还明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一举结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安全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定不移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真正落实到位,依法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管治能力及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确保香港大局稳定、法治秩序、长治久安、生机活力,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来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