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这些新规将实施!事关你我

五一小长假来了!

这些新施行的规定

与你息息相关!

全国政策

01

《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起施行

公安部在2021年12月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3大变化:

新车上牌免检,异地购车无需居住证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提到: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这意味着,5月1日起,大家在购买非营运私家车新车时,只要车企完成了与车管所的出厂查验信息联网,上牌就不再需要过线检测。

新规第八十九条中提到: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这意味着,5月1日起,在非户籍地买车,仅提供身份证就能在非户籍地买车上牌了,无需提供居住证(暂住证)。

摩托车带牌销售,支持“全国通检”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这意味着,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购买保险、注册登记、缴纳税款都可以直接在摩托车销售处办理。另外,摩托车还可以实现全国一证通检,即使在异地车管所也可以方便地对其进行年检。

同一名下车辆车牌支持互换

新规第20条规定,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码需要互换的,只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②.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③.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但是,同一机动车一年内仅可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02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以下5点:

1.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3.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4.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5.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03

4月30日0点起,高速公路免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2五一放假为:

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国家颁发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22年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时段:

从节假日第一天(4月30日)凌晨0点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5月4日)24点整结束。

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04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26年来的首次大修。

05

儿童化妆品须标注“小金盾”标志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自5月1日起,注册或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标志,旨在提高儿童化妆品辨识度,并非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06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07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08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除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外,其他所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年审业务。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09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地方政策

武汉:鼓励安装禁止电动车进电梯设施

2022年3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到:

1.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2.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3.在消防处罚方面,《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如在违反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额度上,从“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向抢夺方向盘、霸座等行为“亮剑”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

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交通工具。

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安徽:乱扔垃圾最高将处五十万元罚款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破解物业违法无法可依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