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

盗采江砂,不仅要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日,武汉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

2020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熊某、严某、潘某、曾某驾驶一辆“三无”采砂船由白沙洲水域航行至铁板洲尾,趁夜幕深垂进行吸砂活动。次日,严某等三人按照熊某要求,将船开赴汉南区砂石集散中心码头卸货时被公安部门查获。熊某于2021年4月自行投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案发当日,熊某等人盗采的江砂共计2160吨,按照市场价每吨66元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琳介绍,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科学确定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经多方联系,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代为评估了修复受损长江河道的具体方案,并测算工程造价。经评估,本案非法采砂量为2160吨,修复方案费用应包含疏浚土购买费用及转运费,共计22.1万余元。

2021年9月,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对熊某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非法盗采江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四人行为危害航道安全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等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依法扣押的江砂、隐形采砂船予以没收;熊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

据悉,庭审中,熊某等人已支付人民币10万元,其余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还需执行到位,江汉区检察院将督促尽快启动细沙回填生态修复工程。

《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