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县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和《通城县燃气专项规划(2012—2030年)》的有关规定,划定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A管道的管壁两侧13.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B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A管道的管壁两侧30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B管道的管壁两侧16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6.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7.本《通告》发布后,后续建设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均在保护范围内。
(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0.7m-5.0m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1.5m-5m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A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13.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B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5m-50m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A及高压A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30m-8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B及高压B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16m-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综合门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在通城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种植深根植物;
(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六)禁止移动、覆盖、整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七)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要求
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要求
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燃气经营者义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六、宣传监督
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七、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