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咸宁市人民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达到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效果,经通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二、举报方法:居民发现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12350,居民发现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110”电话举报。亦可通过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一)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受到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分别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1000元、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查处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5000元奖励。
四、奖励程序
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分类组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兑现奖金。
(一)被举报人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派出所及相关业务大队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被举报人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应急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应急部门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单个案件线索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第一受理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兑现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线索,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受奖人员领取奖励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按奖励发放单位要求填写奖励信息表(见附件)。奖励发放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发放奖励的审批真实性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