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首例!5人因吸食依托咪酯被拘,通城公安查处一起吸贩依托咪酯电子烟案

【通讯员  杨晗 李佳玫】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俗称“麻烟”“烟粉”)等,一律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为有效震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辖区治安环境,通城公安聚焦依托咪酯等麻精类药品滥用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涉毒违法行为。“双节”期间,通城县公安局沙堆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胡某(男,30岁,通城县北港镇人)有涉毒嫌疑。民警通过走访摸排、视频追踪等手段,对其展开研判、调查取证,掌握了其相关涉毒事实。

10月7日,民警通过4小时蹲守,在隽水镇解放东路某出租屋内一举抓获正在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嫌疑人胡某、葛某(男,23岁,通城县塘湖镇人)、魏某文(女,23岁,咸宁市崇阳县人)3人。

到案后,民警对其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阳性。面对铁证,3人对于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循线追踪,于10月8日将提供毒品的胡某(男,34岁,通城县大坪乡人)和李某(男,36岁,通城县大坪乡人)陆续抓获到案!

目前,上述5人均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胡某同时被裁决社区戒毒3年。同时,魏某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胡某、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警方提醒:通城公安将严厉打击吸食或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请勿以身试法!如发现有人贩卖或吸食依托咪酯,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列管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非法持有、吸食、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图文编辑|吴滟

责任编辑|卢耀武

终审|胡颖

监制|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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