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

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含电子烟)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全市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各烟草销售点(含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场所内部)已发布的违法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