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有力震慑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现将通城县2023年以来4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李某某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关刀镇新建村巡查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时,发现在关刀镇新建村6组李某某家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经现场核实,对当事人李某某调查询问,李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办证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结果:
李某某(个体工商户)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鞭炮64件、礼炮1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案例二:通城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许可证人员销售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调查关刀镇新建村6组个体工商户李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时,经调查询问,个体工商户李某某承认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是从通城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买的;经对通城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业务经理杨某某调查询问,两人对该公司向关刀镇李某某配送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通城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人员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结果:
通城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案例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经营地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坪乡主街道进行烟花爆竹监管巡查时,发现沿街某丽烟花爆竹专营店、某豹烟花爆竹店两家零售经营户违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范围地点之外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经对某丽烟花爆竹专营店胡某丽、某豹烟花爆竹店李某豹调查询问,两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通城县某丽烟花爆竹专营店、某豹烟花爆竹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对某丽烟花爆竹专营店、某豹烟花爆竹店作出当场处罚人民币贰仟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何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接群众举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关刀镇应急办在关刀镇高冲村核查举报信息时,查实何某某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95件,执法人员当场将查获的烟花爆竹用危爆车辆转运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安全储存。经调查,何某某未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通城县应急管理局随即将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险爆炸物的相关线索移交至通城县公安局。
处罚结果:
通城县公安局受理后,指定关刀镇派出所立案调查,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关刀镇派出所对何某某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烟花爆竹95件。
以案释法: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在此倡议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等各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我县平安稳定。
举报电话:通城县应急管理局0715-4337618
通城县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