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郭佳承 通讯员 黎西林 祝娟】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4月11日,通城县司法局组织部分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和2024年因违反监管规定受过处分的社区矫正对象共计40余人,在通城县人民法院旁听社区矫正对象毛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缓收监案的庭审,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
(毛某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社区矫正对象毛某因犯盗窃罪,2024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2月21日晚,毛某在通城县隽水镇某酒店房间内,伙同钟某将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吸食完毕;2024年2月22日晚19时许,毛某再次在酒店内吸食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并容留钟某在酒店吸食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2024年2月22日,通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毛某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毛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毒和容留吸毒,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娇正对象给予撤销缓刑。
(申请人宣读撤销缓刑建议书)
毛某当庭服从判决,被公安机关逮捕,送看守所执行。
庭审结束后,县检察院检察官吴四兵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以案说法”教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二是要端正态度,规范自身行为。三是要珍惜矫正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勉励所有社矫对象要珍惜机会,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律的轨道,在社区矫正期间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守法公民。
(县检察院检察官吴四兵开展教育训话)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胡金甫强调了社矫对象参加毛某在矫正期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缓收监庭审案的目的和意义,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从三个方面思考:一是从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思考怎样做好服从管理;二是对比监所管理思考怎样做到遵纪守法;三是面对现在拥有的自由思考如何走好自己以后的人生路。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胡金甫做警示教育总结讲话)
县法院主审法官李雄向社区矫正对象寄语: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后果、法律责任为矫正对象做了讲解,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顺利完成缓刑考验期。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否则将悔之晚矣。
(县法院主审法官李雄向社区矫正对象寄语)
(组织社矫对象有序进入庭审现场)
社矫对象纷纷表示,通过今天的“以案说法”教育,感悟良多,在今后一定遵纪守法,遵守社矫监管规定,在做好自己学法、守法的同时,做好对身边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之人。
图文编辑|祝思思
一审|黄争光
二审|胡颖
终审|皮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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