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每日一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历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历程

1997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印发。在此之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例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向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教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I5易其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终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试行条例共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全文共3编、15章、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10月18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此前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再次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2018年8月26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印发。全文共3编、11章、142条,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

2023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全文共3编、11章、158条,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来源:清廉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