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护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然而,有些干部由于怕出事、怕担责,对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对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企业避而远之,在亟待阔步改革的领域故步自封……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过于把纪律视为“紧箍咒”,以至做事畏首畏尾而贻误发展。其实,纪律规矩不仅是刚性约束,更是党员干部的“保护伞”,为党员干部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案例揭示了部分官员因没有处理好政商关系而触犯法纪、栽了跟头。这使得一些党员干部在处理政商关系时产生了顾虑,对企业该帮的忙不敢帮,与企业家该吃的饭不敢吃,这显然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要求背道而驰。为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各地规范政商关系做法的基础上,在第八章对正当政商接触、为企业服务作出明确规定,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划出一条“安全尺度”。只要“亲”“清”有度、合乎法纪,广大党员干部就不必心存顾忌,应堂堂正正、大大方方地与企业家交往,为企业积极排忧解难、主动出谋划策。

政商交往边界需要厘清,履职的后顾之忧更需要解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那样,“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新修订的《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第三章中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新增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主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从这一层面来看,严明的纪律规矩已然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无需为此感到不安或担忧。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真正弄懂其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刻认识到只有在纪律的规范之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才不会将纪律规矩当做压在心头的大山,才能以饱满的热情,撸起袖子干事创业,干出经得起群众、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