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通城黎某某、余某某获刑罚!

【通讯员  李佳玫  杨晗】“被告人黎某某、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7月15日,黎某某、余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弹簧钢丝套、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并应被告人余某某的请求帮其购买狩猎工具、教其狩猎技术,一同在通城县大坪乡周边山林中安放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黎某某捕获过野兔、野猪、麂,其中将2只麂出售给他人,其余猎物被其带回家食用。余某某猎捕到野鸡、野兔、野猪各3只、猪獾2只,其中将一只野猪出售给他人,其余猎物被其带回家食用。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通城公安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高压震慑态势,共破获非法狩猎案件6起,不断巩固扩大“夏季行动”战果,全力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严禁在禁猎期、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勿无视生态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市民朋友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图文编辑|祝思思

一审|胡海涛

终审|胡颖

(作者:公安局李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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