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通城公安开展打击“涉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通讯员 杨晗 李佳玫】为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通城公安以夏季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涉黄违法犯罪。近日,隽水派出所开展扫黄专项行动,共抓获19名涉黄人员,行政拘留18人,刑拘1人。

行动中,全体民辅警坚持有黄必扫、涉黄必打的态度,紧盯宾馆酒店、歌厅酒吧、足浴洗浴、出租屋、菜市场等易滋生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开展拉网式清查。特别是对警情高发区域开展梳理分析,聚焦涉黄行为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实行全链条、全环节打击。

7月26日,隽水派出所在菜市场附近出租屋内清查时,抓获14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和1名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人员。并通过进一步深挖线索,又于7月28日抓获4名涉黄人员。

目前,上述18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已被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名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人员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普法小课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图文编辑:祝思思

责任编辑:卢耀武

终审:熊皓

监制: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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