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两起涉疫犯罪案快审快结,当庭宣判!


(全媒体实习记者  李兵)2月7日上午,两起涉疫犯罪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以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 年1 月24 日,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临湘市詹桥镇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执勤人员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2月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月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月7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对我县某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抢劫。2月3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城县人民法院迅即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两起案件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法院系统审理的首批涉疫刑事案件。


(作者: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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