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红色故事70】通城苏区的土地革命运动

在土地革命之前,通城苏区的土地大都集中在豪绅地主手里。占农村人口80%的贫农、中农,只占土地的15-20%,而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却占土地的80%以上。地主阶级凭借其占有的田地、山林、农具等生产资料,以租佃、高利贷或雇工等方式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

苏区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发动和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调动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进行和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发展。

1929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公布的《湘卾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中明文规定:第一,“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第二,“一切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田土地概归当地苏维埃没收”,“分配给农民”。通城苏区积极执行政纲要求,土地革命运动逐步开展起来。但因革命进程不一,各地开展土地革命的时间也不一致。首先开始的是黄袍、润田,接着是方山洞和沙堆的龙潭地区,其次是北港的大坪、杨铺、东冲等地。当时的口号是“打土豪、分田地”、“杀劣绅、免是非”,激发贫困农民踊跃参与。

通城县苏维埃政府筹委会根据《土地法》规定,发布《土地制度》,规定:

1.根据通城县目前广大群众要求,宣布没收地主阶级及一切反革命派的土地,收归苏维埃所有,并分配给农民所有。禁止土地买卖,废除私人占有土地的剥削制度。

2.凡不劳动,用土地出租直接剥削农民者,均为地主阶级。无论土地多少,或为何种人,因为剥削关系之故,均须没收归苏维埃处理。

3.凡共同性质的森林、河道、柴草山、公共建筑物及一切水利公产等不便于分配者,概为苏维埃政府所有,并由苏维埃政府经营管理之。

4.凡从事于农业之农民,及目前无他项生产业以维系其生活者,无论男女老幼,均得有享受土地权。

1932年8月,全县各苏区根据中共鄂东南道委《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进行第二次土地革命。这次的政策是,采取统一没收和统一分配的原则,在黄袍、塘湖、阁壁、龙印、狼荷、麦市、黄龙、云溪、沙堆、大青、龙潭洞、大港冲、鸦雀山、魏家岭、马颈、北港、大坪、杨家铺、东冲等地全面铺开土改工作,贫雇农每人得田地4斗以上,全县近10万人分得了土地。1934年,苏维埃政府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了耕田证,证上注有土地位置、面积、所有人等情况,并盖有苏维埃政府的红章,使获得土地的农民心里更踏实了。

土地分配后,凡无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者和孤儿寡母,均由苏维埃政府安排其生活。为了解决土地分配后部分户缺乏劳力或耕牛、农具不能及时耕种的困难,以避免产生新的贫苦户,县苏维埃政府又及时颁布了《耕种互助条例》,成立“耕种互助组”,组织农民群众开展耕作互助活动。实行耕作互助的主要对象是:无亲属依靠的孤寡残废老弱者;土地离居住地较远不便耕作者;患病一时不能劳动者;红军现役官兵的家属;党和苏维埃政府公务人员的家属。“耕作互助组”实行平等互利原则,互利计酬形式有以工换工、以物换工、支付现金,耕作互助搞得好的苏区农村,呈现出“无一片荒地,无一个闲人”的兴旺景象。

来源:通城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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