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多部门联合开展市容市貌噪音扰民整治行动

【全媒体记者 郭佳承4月21日晚,针对当前市民反映强烈的噪音扰民问题,通城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对城区沿河路、柳堤路等重点路段开展市容市貌、噪音扰民整治行动,全力净化夜间市容环境。

根据市民反映,每晚8点至11点许,城区沿河路、柳堤路等路段存在广场舞、户外KTV等噪音扰民以及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宣传引导、说服教育、政策宣讲等人性化方式,督促广场舞大爷大妈们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播放音乐时主动降低音响音量, 不得干扰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对户外KTV使用高音广播音响招揽顾客、占道经营等人员进行普法教育,依法开具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还周围居民群众一个清净安宁的生活环境。

下一步,通城县将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在常态化巡查劝导的基础上,加强对城区重点路段交通秩序、市容市貌、噪音扰民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全力打造干净整洁、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什么是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即为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在公共场所参与娱乐要注意哪些?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噪声法》第87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场等公共场所娱乐时,昼间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建议减少使用高功率音箱等设备,并做好有效的隔音措施。推荐使用蓝牙耳机等播放、收听音乐,尽可能避免噪声污染问题。

让我们共同参与噪声防治

建设宁静和谐的美好人居环境

图文编辑:吴滟

责任编辑:胡颖

审核:黄争光

终审:皮江星

监制:傅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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