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人 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六问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权益?

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

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

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

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保留凭据

1.  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等;

2.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质检报告等;

3.  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有哪些投诉渠道?

微信公众号

1.向“12315”公众号进行投诉举报

2.向各地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号进行投诉举报

(通城县的朋友们可以向通城市场监管公众号进行投诉哦!)

投诉电话(全国通用)

1.消费者申诉举报:12315

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消费者真的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

通城县消费者维权案例①

2023年4月19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45平台接到张某某举报通城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投诉人表示该公司违规帮客户检测车辆,修改车辆尾气排放数据,以此收取费用,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尾气检测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而不能采用自由加速法,当事人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2万元。

通城县消费者维权案例②

2023年4月20,一市民通过12345来电反映:2022年12月份在通城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了7600元瓷砖,贴上去后发现每块瓷砖上面都有胶,无法清洗干净,找商家沟通没理会,望相关部门帮忙调处。

接到反映后,2023年4月21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该陶瓷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是售后服务不够完善导致的处理不及时,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陶瓷有限公司退款2000元给当事人。

通城县消费者维权案例③

2023年6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以刘玲等24名家长的集体投诉,称自己在通城某培训中心交了3990元的培训费,投诉方认为该培训机构授课内容与招生信息不一致,要求退费,请相关部门帮忙处理。

2023年6月7日经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卢峻、吴中平调查,该培训中心将教室出租给南昌弈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租金8000元,这个公司的招生人员在通城招了20多名学员,请了两名当地的老师。因为招生和教学剥离,导致招生广告承诺的内容和实际教学内容存在不相符情况。

经多次调解,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后,矛盾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该培训中心按每名学生退款2000元给家长,共退费48000元,该起群体投诉案件才得以圆满解决。

通城县消费者维权案例④

2023年6月25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收到黎女士的投诉:其于2020年在通城县某孕婴童超市,办卡充值了3000元,现卡内还剩余三百余元未使用。近日发现该店铺已关店停业,卡内剩余的钱无法使用,投诉人认为该商家在停业前应当退还会员卡内剩余的金额,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接到黎女士的投诉后,城南市场监管所立即针对此事件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被投诉方商家已于2022年8月1日注销了营业执照,且通城县内开办的分店营业执照均已注销。

工作人员到店铺地址实地走访了解得知,该店老板因生意不好已撤店退出通城县范围内的经营业务,现在湖南从事经营活动。经多方调查,电话联络问询,最终联系上了该店负责人周先生,在一番沟通后,周先生表示将会积极配合处理,并主动联系投诉人了解相关的信息,查证卡内具体金额。

经查证,黎女士的会员卡内还剩余367元整,经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人卡中剩余的金额通过在商家处购买商品的方式返还,购买的产品由商家邮寄给投诉人。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您: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文编辑:吴争(实习生)

一审:黄争光

二审:胡   颖

终审:皮江星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