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实施方案》(政策摘要)
一、持续推进安置区产业发展。将安置区产业发展纳入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安置区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培育一批带动安置区产业发展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和龙头企业。支持在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农林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有条件的安置区发展景观农业、观光体验、文化休闲、健康养生等新型业态。
二、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完善安置区就地就近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积极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总体稳定,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搬迁劳动力,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
三、提升就业服务水平。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搬迁群众到企业就业的方式,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补贴。鼓励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组织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搬迁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养、以工代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充分利用网络培训平台拓宽搬迁劳动力技能培训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统筹推进配套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支持城镇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将农村安置区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安置区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多渠道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完善日常管理维护机制,实现持续、安全、有效使用。
五、提升安置区公共服务功能。统筹安置区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满足搬迁群众对就业、就学、就医、养老、社保、户籍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在经费投入、资质审批、编制划拨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完善社区(村)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关爱特困供养对象、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残疾人等群体。
六、提升安置区治理水平。按便于服务管理、群众自治、资源整合的原则,选优配强居(村)民小组长(网格员)、楼栋长等。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根据安置区规模和治安情况,合理设置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置区治安综合防控。探索搬迁群众独立自主生活与集体互助服务双轨并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安置区提供社区居家服务。
七、强化安置区组织体系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持续抓好安置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完善村党组织体系。加强村民小组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服务。加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红色头雁”队伍建设,引导搬迁群众骨干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安置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强化安置区服务管理组织领导。
八、盘活搬迁群众土地资源。鼓励搬迁群众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承包地,引导搬迁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参股到新型经营主体或农业项目的方式参与经营发展。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迁出地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对流转搬迁群众承包地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平台公司、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适当比例给予经营主体补贴。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土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承包地资源继续成为搬迁群众稳定收入来源。
九、创新安置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各类政策性资金用于扶贫车间和农牧业、商贸物流、旅游业配套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可探索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以租赁、入股等方式,盘活安置区门面房、公共用房和因人口自然减少而产生的空置房等资源。相关资产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支持后扶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维护、安置区日常运转以及搬迁群众创业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
十、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搬迁群众享受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已实施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政策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低保、五保等社会保障权益保持不变。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严格执行安置住房交易限制期限有关规定,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
十一、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健全安置区所在社区(村)居(村)民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鼓励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村)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和决策。规范制定和修改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积极推行积分管理,通过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引导搬迁群众遵守相关约定,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树立文明新风。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赡养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调解工作。
通城县发改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