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线索、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以及黑恶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线索。具体举报范围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类型的黑恶势力;

(十二)上述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范围包括:

(一)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由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对侦查破案发挥重要作用的犯罪线索;

(三)在逃的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省各级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各有关部门按照“多口受理、归口查证、综合认定、分级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查证,按程序报批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向全省各级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六位以上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案件查处单位根据举报信或者有关代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一般在三个月内核查完毕,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属于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查证属实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三)查证属实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罪名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

(五)举报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三千元至五万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第九条 兑现涉黑涉恶犯罪及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由案件查处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审核通过后由案件查处单位兑现落实。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首位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申报领取奖金。公告或通缉令未规定具体奖励,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的,纳入本办法奖励。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补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奖励范围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案件查处单位应当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领取。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三十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九十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领取举报奖金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一)实名举报人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实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实名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代码。

第十五条 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查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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